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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查须知
行李物品监管
监管场所 海关设置“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
无申报通道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申报通道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进境旅客携带需海关
验核物品内容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需海关
验核物品内容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免验礼遇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处罚 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限制进出境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征税验放标准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对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一条), 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的免税限量为1瓶(含0.75升)。
对其他旅客(包括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统一为香烟400支(二条),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一瓶(含1.5升)。
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
不满十六岁者不准带进烟酒。
动植物检疫
禁止携带出入境的
检疫类物品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向海关申报及检疫
类物品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检疫类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
要求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海关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对携带入境的宠物实施分类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宠物免于隔离检疫:
(一)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二)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三)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指定国家或地区名单、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名单、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以海关总署公布为准。
人员卫生检疫
人员入境检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发热、寒战、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体征或症状的旅客,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在航行过程中出现上述症状的旅客请及时报告机组人员,到达后由机组人员通知海关,实施卫生检疫。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黄热病疫区的旅客,请主动向海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出境人员检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批准出国一年以上的各类中国籍人员,出国前必须到各地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领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出境时须向海关出示,方能出境。对未办好上述手续者,海关视情况可以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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